创业团队如何分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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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胡扯游戏群里分享了一篇 奇绩创坛 的文章: 创始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
一石激起千层浪,群里大批创业者、个人开发者和公司老板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把讨论内容整理成文,征得参与人员授权发布,即是经验,也很有趣。
车车司机
第一个原则,创始人的股权应该大于所有人之和。这里包含了联创,创始人应该绝对控制这个企业,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加稳定。我怎么觉得真这样干,更容易分崩离析啊。你都绝对控股了,合伙人不就是给你打工的?
控股代表其他合伙人随时可以被踢出去,不享受最终收益。
占据大股和绝对控股是不同概念。占据大股,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给自己合伙人一点反制都不考虑提供,那谈不下去的。或者谈下去,接下来崩溃的概率还是高。
绝对控股权代表,就是可以不分配,看我心情。
34%就具备一票否决权了,34%就是业务层面有绝对控制权,但是玩手段当面有所限制。
当然,我只是不认同他那个第一原则,就是初创团队就要求绝对控股。
业务上绝对话语权——相对控股是足够了。公司的绝对话语权——把合伙人低成本踢出去也包括在这里了。
我自己经验,一开始就设计这种绝对控股权的书面协议的带头大哥组的局,结局大部分就是带头大哥把人踢了。
绝对控股对应是绝对控制权,对应的确实是企业稳定,但是进一步对应的是合伙人只能期望创始人的良心。因为越接近绝对控制,创始人越可以零成本把人踢出局。
公司发展再好,你出局了,和你又有什么关系?投资给再多,你出局了,和你又有什么关系?但是公司发展不好,要完蛋,你没出局,和你却有关系。
这是我觉得这个要创始人拿绝对控股,不合适初创团队弄书面股权的第一原则原因。
公司法那边我记得,超过10%有表决权,超过30%能发起关于公司层(一般是注销,增资,减资,新股权分配,旧分红协议)这类关乎公司主体存亡或者重大变动的动议,34%就具备大部分情况下的一票否决权。
业务层面的绝对话语权 和 业务的绝对控制权, 是两个概念 。后者包括某种人身依附权了。
Nicholas
这是对创始人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创始人享有公司最大权利,并承担最大风险。在企业出现危机时,只有创始人能救公司,你不能指望任何其他人。创业的本质不是赚钱,是为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满足一个潜在需求,这个阶段,只有一言堂成功率才最高,任何不同的声音都会降低成功率。
创始人的人品本身也是待考验的一环。人品不过关,公司迟早是要挂的。
在A轮、B轮进入的时候,VC一定需要创始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然不敢投的。如果在早期就分出了过多的股权,公司会很快进入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这篇文章是说在被资本稀释前,创始人最好占66.7%以上。这样在被首次稀释后能够保证至少51%的股权。占51%的时候去找投资,人家就说你没有稀释空间了,不会投的。
这其实透露了一个潜规则的,要求创始人能独立搞定一切。但实际上,很少有创始人能做到这一点。
其实车老师提出的质疑,在它存在的情况下,恰恰说明这位创始人不配领导这个团队,他无法取得联合创始人的信任,因此,他无法获得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也正是向投资人表明了不值得投资这家公司。
反之,能够获得公司绝对控制权的创始人,正是反映了团队对他的信任,投资人自然更青睐投资这样的公司。
你如果不拿投资的话,可以按自己的逻辑来。但你如果想拿投资,不能和投资人的逻辑反着来吧。
liu
分散股权 合伙人之间没有绝对的互信也会散。资本入股比较喜欢一个人站绝对主导地位。
不是强不强的问题,绝对主导权和 集思广益分别独当一面不冲突。
这两类都有成功的案例 具体情况具体看了的。
可以把自己分别带入绝对控股的主导者和其他合伙人的角色分别看。
很多时候资方会联合绝对控制人,做空其他合伙人。
Y.Boy
合伙人绝对控股了,变成创始人帮合伙人打工吗?于是,大家平分股权吗,这又不现实。于是,总有一方要占大股。
分配股权应该是动态的。在初期,我认为创始人一定要有绝对话语权。在后面发展过程中,再根据各方贡献度,再分配。
何天下
其实文章里说的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经验科学,具体事物具体分析,又不是一个什么真理需要百分百遵守。创业过程中,首要保证的是合伙人之间的目标统一无分歧(大方向一致)和互相认同,股份分配这件事,应该是在确定这个前提之后才能提出的。
当然会有创始人和合伙人之间互相玩脑筋的事情,这无法避免,也不能考验人性,但是如果做不到互相信任,股权怎么分那该散伙还是会散伙的。
大部分情况下,合伙人走了公司散的概率就陡增了。
打酱油
狐玩:创始人能力强决策好,难道搞一堆合约人跟他吵吵?
encal:公司绝对控股权都没有,给别人徒做嫁衣。看大部分公司股权架构就知道了。
婷婷猫:真出现大分歧当然是有绝对股权的情况下更稳定,没毛病。但讨论前提是企业稳步稳定,并不是如何保证每个合伙人的利益。
曾老师:为啥公司不能崩呢?为啥公司一定要永续经营呢?越早崩不是越好吗 |・ω・`) 创始人连自己找来的联创都搞不定,那还做个啥公司呢?
吵完了,始于利益,终于人品
何天下:重新仔细看了一轮,又感觉你们的观点其实不在一个层面上,而且不冲突——车老师说的意思是文章中的第一条内容不足以成为一个“原则”,所谓原则就是不可被突破的固定底线;另外两位的意思是说实操中,要尽量做到绝对控股,这样对公司有利,给投资人信心。
曾老师:车老师的这番分析,是站在相对弱者的立场,保护自己的立场。
encal:大部分老板和投资人的立场来说,往往相反。
Nicholas:基于法律的反制措施都可以用上。
车车司机:不不不,大部分到不了法律那地步。
曾老师: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人情,要诉诸法律,那大多是撕破脸,或者有很大的利益纠葛
婷婷猫:车老师说的,对在座大部分同学来说的确更有现实意义[旺柴]。
encal:说实话,联创一开始就在纠结这个,宁愿不要。
何天下:要是初创团队把精力放在互相搞博弈上,那趁早散伙吧。
曾老师:很多吃过的亏,都是哑巴亏。不说怄气,说出来虐心。
车车司机:大家说的其实没冲突。追求绝对控股,一定是最终受益者的源动力。这类过程里,各种约定,签订协议其实也不代表万事无忧,陷阱很多。不过初创团队签订协议都不乐意,或者签订协议里就开始设计绝对控股,缺乏合作伙伴的反制考虑,我的现实意见就是,真这样的,除非历史合作或者私人感情有更多信任关系,那么根本没必要当他是值得跟的老大,跟了也安心打工。
曾老师:创始人的人品,是个很重要的点。但大部分时候,人品和能力,是不对等的。创始人,联创,打工人,投资人。站在不同的理解角度,对人品这个东西的理解,也不一样,甚至理解完全相反。这就变成了:一方言之凿凿,一方其心昭昭。
风险投资如何评估初创公司?
(群友 Nicholas 提供,By ChatGPT)
风险投资者在评估和投资初创公司时,通常会非常关注创始团队,尤其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下是一些原因,解释了为什么风险投资者要求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1. 决策效率
创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确保公司在关键决策时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行动。初创公司需要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环境,决策效率是生死攸关的。
2. 统一的愿景和方向
创始人通常对公司的愿景、使命和战略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坚定的信念。绝对控制权可以确保公司在执行战略时保持一致性,不会因为内部的意见分歧而偏离方向。
3. 激励机制
创始人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动力。创始人往往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个人资源,拥有控制权可以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推动公司成功。
4. 降低管理层冲突
在初创公司的早期阶段,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和权力斗争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士气。创始人拥有绝对控制权可以减少这种内部冲突,确保公司能够专注于业务发展。
5. 市场信任
投资者和市场对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创始人通常有更高的信任度。投资者相信创始人能够做出最佳决策,以最大化股东价值。
6. 避免稀释影响力
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的股权可能会被稀释。绝对控制权可以确保即使股权被稀释,创始人依然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这对于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非常重要。
7. 应对危机
初创公司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危机和挑战。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创始人能够在危机时刻果断采取行动,迅速应对问题,确保公司能够渡过难关。
投资者的考虑
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他们希望确保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回报,而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投资者相信,创始人是最了解公司、最有能力带领公司走向成功的人,因此,他们希望创始人能够拥有足够的权力来做出正确的决策。
结论
风险投资者要求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高效运作、保持一致的战略方向、增强创始人的动力、减少内部冲突、赢得市场信任,并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应对挑战。这些因素都对初创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也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保障。
制衡创始人的绝对控制权
(群友 Nicholas 提供,By ChatGPT)
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虽然有助于决策效率和保持战略一致性,但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特别是当创始人的人品或行为存在问题时。以下是可能的应对策略和保护措施:
1. 股东协议和章程规定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创始人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决策权的限制:在某些重大决策上,要求获得董事会或股东的批准,而不仅仅是创始人的决定。
保护条款:包括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和拖售权等,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解聘机制:明确规定在创始人行为不当或违反协议时的解聘程序。
2. 董事会的作用
建立一个独立且有经验的董事会,可以对创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董事会可以包括外部独立董事,他们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从而可以提供客观的意见和决策。
3. 投资者的保护条款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加入一些保护条款,例如:
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清算时,投资者可以优先于创始人和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
反稀释条款:保护投资者在未来融资时的股权比例不被不合理稀释。
董事会席位: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以便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有发言权。
4. 法律手段
如果创始人存在严重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他股东和联合创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包括:
仲裁和诉讼:根据股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法律顾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5. 文化和价值观
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创始人时,关注他们的价值观和人品是非常重要的。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任关系是长期合作的基础。风险投资者也会对创始人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其人品和诚信。
结论
虽然创始人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但也可能带来风险。因此,通过完善的法律文件、强有力的董事会、投资者的保护条款和法律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创始人的不当行为,保护其他股东和联合创始人的利益。建立在信任和共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合作关系,仍然是防范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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